衡阳出台房地产新政,“衡十条”助力楼市稳定发展

2024-08-30 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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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该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相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因城施策优化房地产政策,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商品住房计容及销售面积计算方式

优化房地产商品住宅计容方式,探索商品住宅建筑以套内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进行计价销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城区人民政府、衡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二、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

控制住宅用地供应总量,推进土地片区开发,加强优质学校、医院等配套公服设施建设,优先供应配套成熟的优质土地。对周边配套不完善的地块,在土地出让时可以明确由土地竟得人按照规划配套新建学校、道路、公园等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城区人民政府、衡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三、盘活房地产用地资源

实施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推动可跨银行办理覆盖房地产用地等各类不动产的“带押过户“业务。鼓励企业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因规划调整或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分割宗地;对于企业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支持依法转让、协商收回或置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

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已开发建设但未售的空置商业项目,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变更土地规划条件,并可降低商住配比。(贵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区人民政府、衡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四、鼓励商品房现房销售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现房销售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高现房销售项目开发贷额度、延长开发贷期限、降低开发贷利率,对现房销售项目购房业主的首套按揭优先受理、优先审批。(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衡阳监管分局、人民银行衡阳市分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五、加大房地产金融、信贷支持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我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对拥有一套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家庭,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名下在衡阳市城区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使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对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衡阳市行政区划内落户或就业的,最高贷款额度按当前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30%;对我市引进人才、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按当前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50%。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房可提取父母或子女公积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衡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衡阳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积金中心)

六、推行“房票”安置方式

城区(园区)依法征拆形成的安置问题,鼓励优先采用“房票”安置。城区(园区)给安置户发放“房票”,协商房地产企业团购商品住房现房作为安置房源,由安置户在安置房源中自主购买,解决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问题。鼓励房地产企业接收房票,购房人持房票购房网签后,其使用的房票按支付节点核算可兑付资金,经住房保障部门核算认定后,视同相应资金已存入预算资金监管账户。参与使用房票的房地产企业,其持有的未兑付房票,结算后可用于支付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衡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七、化解地下车库(位)库存

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确权登记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的车库(位)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车库(车位)新建配套规费按照住宅标准收取。加快推行智慧停车系统,优化路内停车,规范停车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規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城区人民政府、衡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八、支持居民住房“以旧换新”、“带押过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意向购房者可以签订三方合同,由购房者缴纳新房意向订金,订金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将购房者旧房售出的,购房者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房买卖合同,支付新房房款;旧房在5个月以内未售出的,退还新房意向订金,终止新房交易。出台存量(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衡阳监管分局)

九、支持房地产保险理赔业务

支持保险公司研究开发房地产保交楼险和稳价险新险种,鼓励开发商购买保险,购房者享受保险红利。(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衡阳监管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加大公共政策支持力度

调整报建规费。适当降低住宅、办公用房(含配套用房)、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的规费收费标准。

下调存量(二手)房评税价格,实行存量(二手)房网签备案制度,住宅类存量房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10%,非住宅类存量房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25%。

调整建设单位自持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建设单位自持物业应交存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以网签价不低于2倍应交余额的未售房产作限制销售处理,或者将房产网签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名下作为担保,并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限期交存承诺函。

在衡阳市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具有房屋不动产权证、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契税缴纳凭证之一的,均可作为购房户及子女就学的房产方面的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措施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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